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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井物探网 - 新闻资讯 - 山西省发文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做出明确规定
 
 
山西省发文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做出明确规定
信息来源:中国煤炭资源网   添加日期:2019-6-11   浏览次数:47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网站消息,日前,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出台了《关于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的通知》,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责任体系,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有关工作明确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企业应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级督办验收机制,即:煤矿主动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并按规定停产治理的,由煤矿企业自行挂牌督办并验收销号;各级煤矿安监部门排查出的以及已经查实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厅字[2019]19号)中的分级属地监管职责,按照“谁监管,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验收销号。

    《通知》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后,要按照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立即责令煤矿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并及时向隐患治理单位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制定的方案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报煤炭企业审批,监管部门备案。督办单位要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督办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督促煤矿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治理,确保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在煤矿属地监管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难以进行督办、确需上一级部门督办时,可报告申请上一级部门实施提级督办。

    《通知》强调,在接到隐患治理单位提交的整改销号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督办部门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晋安办发[2019]10号)的规定组织验收,确认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解除督办,恢复生产。此外,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还应当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动态监管,并做好重大事故隐患督办销号工作的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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