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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井物探网 - 新闻资讯 - 河北加快推进煤炭过剩产能有序退出
 
 
河北加快推进煤炭过剩产能有序退出
信息来源:中国煤炭资源网   添加日期:2018-1-11   浏览次数:1206

    日前,河北省安监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和河北煤监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煤矿化解过剩产能有序退出的意见》,对经省政府批复的兼并重组、托管及单独保留的煤矿在不同情形下的关闭退出做了规定。

    据《意见》,经省政府批复的兼并重组、托管及单独保留的煤矿中,设计能力小于30万吨/年(不含)及列入省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计划的煤矿,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含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整合未领新证)的煤矿(特殊和稀缺煤类除外),省政府及主管部门原来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方案批复文件、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再作为整合技改等煤矿建设项目办理相关证照或审批手续的前置核准文件,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相关证照和审批手续,由当地政府列入关闭退出范围并实施关闭。

    经省政府批复的兼并重组、托管及单独保留的设计能力小于30万吨/年(不含)的煤矿,其中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申报技改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已申报技改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但由于资料不全、要件不具备等企业自身原因未获得正式批复的;技改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开工备案手续的,其技改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手续一律废止,由当地政府列入关闭范围并实施关闭。

    经省政府批复的兼并重组、托管及单独保留的煤矿中,技改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已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可按程序办理证照延期、开工备案,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可申办安全生产许可等事项。对其中设计生产能力小于30万吨/年(不含)的煤矿,凡在规定建设工期内未完成建设的,由当地政府列入当年关闭范围并实施关闭。

    据悉,按《意见》列入关闭范围退出的矿井,均可享受产能置换政策或申报国家有关关闭奖励补偿。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煤矿化解过剩产能有序退出的意见

冀安监管〔2017〕7号

    承德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唐山市、保定市、邢台市、邯郸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生产建设秩序,解决我省小煤矿数量多、规模小、工艺落后等问题,促进全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顺利进行,实现煤矿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省政府批复的兼并重组、托管及单独保留的煤矿中,设计能力小于30万吨/年(不含)及列入省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计划的煤矿,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含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整合未领新证)的煤矿(特殊和稀缺煤类除外),省政府及主管部门原来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方案批复文件、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再作为整合技改等煤矿建设项目办理相关证照或审批手续的前置核准文件,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相关证照和审批手续,由当地政府列入关闭退出范围并实施关闭。

    二、经省政府批复的兼并重组、托管及单独保留的设计能力小于30万吨/年(不含)的煤矿,其中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申报技改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已申报技改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但由于资料不全、要件不具备等企业自身原因未获得正式批复的;技改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开工备案手续的;其技改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手续一律废止,由当地政府列入关闭范围并实施关闭。

    三、经省政府批复的兼并重组、托管及单独保留的煤矿中,技改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已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可按程序办理证照延期、开工备案,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可申办安全生产许可等事项。对其中设计生产能力小于30万吨/年(不含)的煤矿,凡在规定建设工期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完成建设的,由当地政府列入当年关闭范围并实施关闭;凡在建设期间存在不按设计施工、在设计范围外施工、边建设边生产或者违法违规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一经发现由当地政府依法严肃处理;凡生产建设期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由当地政府实施关闭。对已列入省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计划决定关闭退出的煤矿,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含)以上的,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延续期限不得超过省主管部门公告关闭该矿时限,到期后由地方政府列入关闭范围并实施关闭。

    四、经省政府批复的兼并重组、托管及单独保留的煤矿中,对于储量较大、资源条件较好、开采特殊和稀缺煤种,且已经批准建设或生产的煤矿,在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并取得相关证照后,允许其继续进行生产或建设。对设计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须重新办理设计审批等相关手续。

    五、按本意见列入关闭范围退出的矿井,均可享受产能置换政策或申报国家有关关闭奖励补偿。

    六、整合主体企业不能对被兼并重组煤矿的生产、经营、技术、安全实施实质管控的,主体企业申请退出主体资格或被兼并重组煤矿主动申请退出整合的,一律采取停产停建措施,由被重组煤矿所在地市、县政府协调主体企业与被兼并重组煤矿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协商制定被兼并重组煤矿的处置方案。在处置方案未经省政府同意或主体企业实质性管控关系未重新明确前,原省政府批准的整合主体企业必须继续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被兼并重组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确保兼并重组的煤矿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七、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据河北省安监局、中国煤炭报等相关消息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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