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能源局日前发布的《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对煤电提出诸多要求。
《通知》提出,加快组织发电企业与购电主体签订发购电协议(合同)。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尽快组织发电企业特别是燃煤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用户及电网企业签订三方发购电协议(合同)。签订的发购电协议(合同)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汇总和确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燃煤发电企业只要不超过当地省域年度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最高上限,由电网企业保障执行。
与此同时《通知》表示,逐年减少既有燃煤发电企业计划电量。
2017年,在优先支持已实行市场交易电量的基础上,其他煤电机组安排计划电量不高于上年火电计划小时的80%,属于节能环保机组及自行签订发购电协议(合同)超出上年火电计划利用小时数50%的企业,比例可适当上调,但不超过85%。
2018年以后计划发电量比例,配合用电量放开进展逐年减小。上年度计划利用小时数不宜作为基数的地区,可由省级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电力体制改革相关精神适当调整确定基数。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计划电量按照《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发改运行[2016]1558号)有关要求安排。
除优先发电计划外,其他电量均通过市场化交易实现,如因发用电计划放开不同步产生电费结算盈亏,计入本地输配电价平衡账户,可用于政策性交叉补贴、辅助服务费用等。
中发[2015]9号文颁布实施后核准的煤电机组,原则上不再安排发电计划,不再执行政府定价,投产后一律纳入市场化交易和由市场形成价格,但签约交易电量亦不应超过当地年度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最高上限。
燃煤发电企业的协议(合同)期限应与电煤中长期合同挂钩,发售电价格建立与电煤价格联动的调整机制,调整周期充分考虑电煤中长期合同的调整周期;有集中竞价的地区鼓励建立价格调整机制,具体调整方法由双方在协议(合同)中明确。煤电以外的市场化电量也应建立价格调整机制,鼓励建立与集中竞价相衔接的调整机制。
国家规划内的既有煤电机组,鼓励签订中长期协议(合同)。采取点对网或类似点对网专线输电方式送(分)电的,视同受电地区发电机组,参与电力电量平衡,根据受电地区煤电机组发用电计划放开情况同步推进市场化。历史形成统一分配电量的煤电机组,发电计划放开比例为受电地区放开比例的一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