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2026年第二批典型执法案例(煤矿) |
| 信息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添加日期:2026-7-2 浏览次数:17 |
为督促煤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案为鉴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增强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筛选了3个煤矿典型执法案例,现予公布。 案例1:2026年4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对某煤矿检查执法时,发现该矿存在人为将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挪移至风筒内,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反映出煤矿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心理,矿井安全管理体系失效,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安全培训教育未落到实处。上述行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二项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同时落实行刑衔接,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属地公安部门。 案例2:2026年4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对某煤矿核查举报时,发现该矿存在图纸作假、隐瞒掘进工作面进行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反映出煤矿法治观念淡漠,为追求产量利益蓄意造假、逃避监管,安全底线缺失,导致重大安全风险处于完全失控状态。上述行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同时落实行刑衔接,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属地公安部门。 案例3:2026年5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对某煤矿瓦斯超限核查时,发现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人为将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挪至巷道底板,造成传感器失效的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反映出煤矿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混乱,心存侥幸心理,安全培训教育落实不到位。上述行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二项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同时落实行刑衔接,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属地公安部门。
|
|
上一篇: 商务部:上周全国煤炭价格继续上涨 下一篇: “十五五”新型能源体系“施工图”出炉 |
|
| 信息声明: |
|
本网站上所展示的资料只限用于企业或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不得用于非正道商业用途,无论是否在资料上明示,所有此等资料都是受到版权法的法律保护。浏览者没有获得本站或各自的版权所有者明确的书面同意下,不得分发、修改、散布、再使用、再传递或使用本网站的内容用于任何公众商业用途。 |
|
|
|
|
|
|
|
|
|
|
|
|
 |
 |
 |
| |
产品类别 |
|
 |
 |
 |
| |
|
|
 |
 |
 |
产品咨询热线:0591-83827186
福州华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