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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井物探网 - 新闻资讯 - 云南省:深入开展煤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云南省:深入开展煤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信息来源:云南省能源局   添加日期:2026-6-8   浏览次数:2

云南省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
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入开展煤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州(市)煤炭主管部门、 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华能滇东矿业分公司: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山西沁源“5·2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惨痛教训,全面落实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部署及全省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立即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煤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云南省深入开展煤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至辖区所有煤矿企业,严格遵照执行。
云南省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
2026年6月4日
 
云南省深入开展煤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山西沁源“5·2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惨痛教训,深入落实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部署及全省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工作要求,聚焦隐蔽工作面、监控系统造假、隐瞒入井人数、违法分包转包、瓦斯治理不到位五大突出风险,组织开展全覆盖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实现隐蔽工作面清仓见底;
  (二)有效杜绝安全监控数据造假行为;
  (三)全面整治入井人员瞒报超员问题;
  (四)全面清退违法分包转包;
  (五)补齐瓦斯治理短板弱项。
  二、整治范围
  全省所有生产、建设、检修、停产整顿、长期停产停建煤矿。
  三、整治内容
  (一)隐蔽工作面专项整治
  1.未按《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采掘作业点面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能源安全〔2025〕126号)要求履行采掘作业点面审批程序,擅自新增采掘作业地点,刻意逃避监管监察。
  2.隐瞒采掘作业点面。
  (二)监控系统造假专项整治
  1.井工煤矿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视频监视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2.过滤、篡改、屏蔽、隐瞒或者销毁井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视频监视系统数据。
  3.为规避超限报警人为造成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失效、失真。
  (三)隐瞒入井人数专项整治
  1.不执行入井登记制度,刻意隐瞒下井人数。
  2.入井不带识别卡,一人多卡、多人共卡、人卡不符等行为,虚假填报入井人员信息。
  3.矿井不能准确掌握入井人员信息。
  (四)违法分包转包专项整治
  1.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
  2.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五)瓦斯治理不到位专项整治
  1.在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2.瓦斯超限后仍然组织作业。
  3.在采掘生产、实施防突措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时,未补充采取防突措施继续作业。
  四、强力推动重大灾害治理
  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云南省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办法》,按要求设置瓦斯防治机构、配备瓦斯治理人员、装备,加强现场管控,有效提升瓦斯治理水平;要严格落实《云南省2026年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要强力推进顶(底)板岩巷穿层抽采措施,实现区域消突,遏制瓦斯事故。
  瓦斯防治工作达不到《云南省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办法》要求的,按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实施处罚,直至停产整顿;未按规定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立行立改(即日起至6月15日)
  各煤矿企业严格对照整治内容开展全面自查,存在整治内容所列情形的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形成风险隐患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并如实上报监管主体和监察机构。
  第二阶段:市县同步,全面排查(6月16日至8月15日)
  各产煤州(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力度,结合日常检查掌握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开展“全覆盖”现场检查。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整改。
  第三阶段:省级抽查,重点督导(6月16日至10月31日)
  省能源局将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与州(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成检查组,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突击夜查等方式开展抽查检查。
  第四阶段:总结提升,固化制度(11月1日至 12月31日)
  各煤矿企业要根据自查自改和监管监察部门检查情况,全面总结分析专项整治成果,认真汲取省内外事故教训,修订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一)压实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当前我省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认真组织开展好本次专项行动。要切实压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细化工作举措,层层传导压力,确保整治任务落地见效。
  (二)严查重处
  对煤矿自查阶段主动上报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主动停止、积极整改的,监管监察部门不予处罚。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整治内容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一律重拳出击,严肃追究煤矿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幕后操控人的责任,综合运用经济处罚、停产整顿、暂扣吊销证照、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打击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巩固提升
  结合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聚焦重大风险隐患、薄弱环节,补齐制度、管理、技术、人员、装备短板,持续强化重大灾害治理,构建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煤矿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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