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能源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编制工作,保障规划有效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能源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6章26条,围绕能源规划编制、实施、评估、调整等全周期管理,从严格编制目录清单管理、规范规划编制和审批要求、强化规划衔接有关要求、明确规划实施和调整机制等方面,规范了能源规划制度体系。 《办法》要求,前期研究应当统筹能源安全和绿色转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开展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等工作,立足能源发展基础,科学研判发展趋势和阶段性特征,研究重大战略、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论证重大工程项目,加强多方案比选和多角度论证。能源规划应明确规划期,内容一般包括发展基础和形势、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能源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和行业组织以及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办法》明确,能源规划是指导能源发展、布局重大工程项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相关部门对相关能源工程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规划在辖区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能源规划编制部门负责规划实施,根据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有关问题。能源规划经评估论证确需调整时,应按照有关要求报原批准机关同意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方可对规划进行调整修订,具体方式包括修订原规划部分内容、印发规划实施意见、补充调整项目等。省级能源规划经评估和论证,可在总量规模和布局范围内调整能源工程项目等有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