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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井物探网 - 新闻资讯 - 山东: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
 
 
山东: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
信息来源:中国煤炭资源网   添加日期:2020-10-28   浏览次数:1047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前发布通知要求,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

    通知提出,要严格煤矿安全评估论证,冲击地压灾害严重和不具备防治能力的煤矿,要坚决淘汰退出。

    经论证具备冲击地压防治能力的,要按照全省冲击地压矿井论证审查结论确定的开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和最大开采深度组织生产。

    严格开采承诺公示,开采深度超过1200米的区域,要按既定的承诺期坚决退出。

    煤矿监管监察部门要根据矿井风险级别,在方法、方式、频次、内容等方面实行分类管控,提升监管监察效能。

    与此同时,要控制产能均衡生产。以防冲能力确定煤矿产量指标,强化“三限三强”防冲措施。凡采深超千米的煤矿,主采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推进速度必须控制在每天3刀以内。

    其他冲击地压煤矿,要严格在安全评价和批准的推进速度上限内组织生产。

    各相关部门不得对煤矿企业下达超过矿井综合防灾治灾能力的产量、利润指标,严禁层层压指标、加利润,杜绝煤矿超能力生产、超强度开采。
   
    通知明确,要严守底线严格追责。

    发生死亡1人事故的,一律对分管矿长撤职;发生死亡2人或年度内累计死亡2人事故的,一律对矿长撤职;年度内发生一次3人及以上事故的,一律对煤矿上一级企业董事长撤职或降级处理。对其他负有责任的企业、政府部门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对查处的重大隐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约谈、公开曝光、通报等方式,推动相关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煤矿企业抓好整改落实。

关于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的通知

鲁安发〔2020〕26号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的通知》(安委〔2020〕6号)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结合《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325号)等规定,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1.严格煤矿安全评估论证,冲击地压灾害严重和不具备防治能力的煤矿,要坚决淘汰退出。

    2.经论证具备冲击地压防治能力的,要按照全省冲击地压矿井论证审查结论确定的开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和最大开采深度组织生产。

    3.严格开采承诺公示,开采深度超过1200米的区域,要按既定的承诺期坚决退出。

    4.煤矿监管监察部门要根据矿井风险级别,在方法、方式、频次、内容等方面实行分类管控,提升监管监察效能。

二、控制产能均衡生产

    5.以防冲能力确定煤矿产量指标,强化“三限三强”防冲措施。凡采深超千米的煤矿,主采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推进速度必须控制在每天3刀以内。

    6.其他冲击地压煤矿,要严格在安全评价和批准的推进速度上限内组织生产。

    7.各相关部门不得对煤矿企业下达超过矿井综合防灾治灾能力的产量、利润指标,严禁层层压指标、加利润,杜绝煤矿超能力生产、超强度开采。

三、源头治理超前防范

    8.严格落实《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办法》规定的分级支护措施。

    9.采、掘工作面的安全距离要在符合规定的基础上加大距离,减少相互影响;顺序开采工作面,要分析研判已采工作面顶板稳沉状态,合理确定相邻工作面采掘时间间隔;具备解放层开采条件的,要优先开采解放层。

    10.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的大巷,要加强防冲监测监控;在强冲击区域,要采取断顶断底等卸压措施。

四、完善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11.煤矿、特别是具有冲压风险的煤矿,都应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对煤矿开采造成的矿震、塌陷地震、爆破地震进行实时监测,建立煤矿企业、地震、煤监、能源部门之间的矿区矿震监测等信息的共享机制,探索研究矿震危险趋势和规律。

    12.冲击地压矿井要健全冲击地压监测系统,积极探索、推广、应用新技术,千米采深厚及特厚煤层采掘工作面推广应用地音监测系统或高精度微震监测系统。

    13.严格冲击地压事件管控,对震级M≥1.9级、能量≥5×105焦耳的事件,要及时进行风险研判,查明原因,研究规律,评价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有效性,及时形成分析报告,有针对性的完善改进措施并严格落实。

五、加快推进煤矿智能化升级

    14.煤矿企业要加快实施采煤、掘进、机电装备、辅助运输和选煤等系统智能化升级,加快推进智能化设备运维平台建设。到2021年底基本实现采掘智能化作业和辅助系统智能化运行;到2022年底实现井下5G技术广泛应用,智能化控制更加成熟定型。

    15.积极取消夜班生产,最大限度减少现场作业人数,以智能化开采保障煤矿安全高效生产。

六、加大政策支持保障防冲投入

    16.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本辖区煤矿的重大灾害(特别是冲击地压灾害)治理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属地管理责任。

    17.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冲击地压示范矿井项目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冲击地压矿井税收减免支持政策;科技部门要将冲击地压科技项目研究和创新平台作为重点予以支持;国资监管部门在考核时,要将冲击地压防治的矿山智能化建设、科技攻关、研发投入费用视同企业利润;地震部门要加强煤矿专用地震台网建设的技术指导,加强与煤矿企业的合作,开展矿震监测和矿震发生机理研究。

    18.冲击地压矿井加提的吨煤不少于15元安全生产费用要专款专用,确保防治资金投入到位。

七.提高矿井应急处置能力

    19.冲击地压矿井要加强兼职救护队伍建设,配齐救援装备物资,制定完善的冲击地压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化应急演练,评估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实效性,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和方案。

    20.冲击地压矿井要加大全员培训力度,对采深超千米冲击地压矿井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封闭式培训;利用多种形式对矿井、区队、班组开展针对性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和警示教育,提升全员防冲意识和防冲队伍综合业务能力。

八、严守底线严格追责

    21.发生死亡1人事故的,一律对分管矿长撤职;发生死亡2人或年度内累计死亡2人事故的,一律对矿长撤职;年度内发生一次3人及以上事故的,一律对煤矿上一级企业董事长撤职或降级处理。对其他负有责任的企业、政府部门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22.对查处的重大隐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约谈、公开曝光、通报等方式,推动相关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煤矿企业抓好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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