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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井物探网 - 新闻资讯 - 到2021年底云南煤企户数控制在20-30户之间
 
 
到2021年底云南煤企户数控制在20-30户之间
信息来源:煤炭网   添加日期:2020-1-18   浏览次数:384

    云南省能源局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提出,到2021年底,云南省煤企户数控制在20户-30户之间,单个煤企产能规模不得低于300万吨/年。

  根据意见稿,云南将坚持从各地区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处理好资源整合、兼并重组与淘汰落后产能的关系,产业布局向重点地区集中,煤炭开发向大型煤炭基地集中,煤炭生产向骨干企业集团集中,协调推进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2021年底前,有序引导产能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以下煤矿全部关闭退出;保留煤矿单井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矿井的最小规模、最大规模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曲靖市和昭通市平均单井规模达到产能60万吨/年;打造一个年生产能力不低于5000万吨级的省属大型煤炭产业集团,使其在全省煤炭生产总量中的占比至少达到60%,力争达到85%。

  到2021年底,煤炭企业户数控制在20~30户之间,单个煤炭企业产能规模不得低于300万吨/年。全省原煤产量恢复性增长在8000万吨以内,力争实现工业总产值1000亿元,实现利税总额180亿元,原煤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云南省能源局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加快推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监狱管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部委办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2118号)精神,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1号)要求,合理有序开发我省煤炭资源,优化煤炭产业布局,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提升有效供给能力,推动全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推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二)坚持因地制宜、集约发展。坚持从各地区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处理好资源整合、兼并重组与淘汰落后产能的关系,产业布局向重点地区集中,煤炭开发向大型煤炭基地集中,煤炭生产向骨干企业集团集中,协调推进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三)坚持淘汰落后产能、发展先进产能。支持和鼓励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采取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方式进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煤炭企业户数控制在20~30户之间,单个煤炭企业产能规模不得低于300万吨/年。全省原煤产量恢复性增长在8000万吨以内,力争实现工业总产值1000亿元,实现利税总额180亿元,原煤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2021年底前,有序引导产能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以下煤矿全部关闭退出;保留煤矿单井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矿井的最小规模、最大规模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曲靖市和昭通市平均单井规模达到产能60万吨/年;打造一个年生产能力不低于5000万吨级的省属大型煤炭产业集团,使其在全省煤炭生产总量中的占比至少达到60%,力争达到85%。

  三、工作重点

  (一)煤炭资源整合

  支持保留煤矿整合周边相邻且具备矿权整合条件的煤炭资源及其夹缝资源、煤矿上部及深部资源,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煤炭资源连片开发。煤炭资源整合应经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会商同意,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鼓励整合主体煤矿在登记矿区范围内开展生产性地质勘探,查明资源储量,在符合有关政策的条件下扩能及改造升级。

  整合主体煤炭企业必须是证照齐全的合法在册生产矿井或已取得开工备案回执的建设(新建、改扩建等)矿井。优先支持省属煤炭企业整合煤炭资源、区域开发,建立省属煤炭旗舰企业,实现规模化经营。

  (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以省属煤炭企业为依托,实施煤炭企业大集团建设战略。打破区域界限、行业界限、所有制界限,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开发利用煤炭资源。鼓励和支持省属煤炭企业采用收购或控股参股等形式兼并重组地方煤矿。深入推进煤电联营和兼并重组,构建长期稳定的煤电购销关系,实现煤电联营、煤运联营、煤炭与冶金、化工、建材企业等其他相关产业的联营。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牵头制定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方案,确定兼并重组主体,制定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方案时要严格按照“保、升、退”的分类处置要求制定“一矿一策”的实施方案,逐矿梳理并明确兼并重组过程中保留煤矿、升级改造煤矿、关闭退出煤矿以及与省属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煤矿的名单,明确处置意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主体应具有营利法人资格、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等证照,且属省内工商部门注册的煤炭企业(集团)。

  (三)关闭退出煤矿采矿证注销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对矿山作出关闭退出决定,应明确矿山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未明确的,遗留的矿山生态修复等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二是在明确相关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后,作出关闭退出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应及时将矿山关闭决定、关闭矿山基本情况(采矿许可证号、企业名称、生态修复义务履行责任主体)通知具有注销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是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有关矿山关闭情况的通知后,具有注销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对于存在查封、抵押备案等情况的特查封解除、抵押解除后予以直接注销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是关闭退出矿山的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情况应向社会公告。关闭退出矿山矿业权注销后,对于明确生态修复责任仍由原企业履行的,当地人民政府(或部门)应限定责任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修复任务;对于明确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修复的,应纳入当地相关规划统筹解决。

  四、保障措施

  (一)支持资源储量满足改造升级要求或通过整合相邻采矿权、资源储量符合采矿权设置要求的探矿权后资源储量满足改造升级要求,且改造后能实行机械化开采的煤矿实施30万吨/年及以上产能规模改造升级,涉及改造升级的煤矿项目,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手续。

  (二)保留煤矿需要资源整合或实施改造升级的煤矿项目,按照经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会商同意的保留煤矿名单,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相关审批、登记手续。产能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的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最迟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按照云政办发〔2019〕6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需要编制转型升级方案或专项规划;对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的煤矿,办理采矿许可证审批、登记时,证载有效期最长批准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产能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煤矿采矿许可证行政审批、登记等工作。

  (三)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办理,保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四)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置企业兼并重组资产、债务、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及退还,依法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企业职工等利益主体合法权益。做好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防止因集中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造成规模性裁员和失业,积极促进再就业。

  (五)依据国家发改委等5部委的《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377号)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574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地方政府应监督煤炭企业在煤矿关闭退出前履行好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做好采煤沉陷地治理等工作,造成遗留矿山环境间题的,由地方政府负责治理。

  (六)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做好淘汰关闭退出矿山出让收益退还工作。2021年底前关闭退出煤矿的价款及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和退还,由省自然资源厅商省财政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七)整合重组后的采矿许可证办理权限,按现行采矿许可证登记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五、工作要求

  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监狱管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统筹本地区、本单位矿井布局、现有产能、开采现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等,加强与煤炭企业的沟通衔接,研究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工作,各州(市)、单位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于2020年2月底前报省能源局,由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确认。

  云南省能源局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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